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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職能查詢

您可以直接點選下列職涯類型名稱,查詢該職涯類型的簡介及相關就業途徑。

各項就業途徑內容包含:相關執業資格、技能檢定或教育部彙整、公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產業之證照相關執業資格、技能檢定或教育部彙整、公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產業之證照,以及相關職能與職業簡介。

UCAN「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聯合國等國際職業分類標準,並依產業概況及專家意見,歸納出16個職涯類型及66個就業途徑。

司法、法律與公共安全-司法

就業途徑簡介

包含執法、法院、矯正感化三大類型的司法人員。 執法工作主要為從事執行犯罪偵查,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法院工作主要由法院法官及相關協助法庭裁定或判決事務工作,以公正與公平進行訴訟或審判任務。 矯正感化工作主要負責犯罪(收容)人之戒護、感化、更生保護等工作,協助更生人重返社會。

相關執業資格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99年12月8日公告),本就業途徑中之下列職業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
  • 第9類-法醫師。
  • 國家高等考試(62類科):法醫師。
  • 國家特種考試(一、二、三、四、五等):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相關勞動部技能檢定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辦,應考人必須通過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才能取得證照,技術士證照可分為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本就業途徑中之相關技能檢定職類代號及名稱如下所列,資料若有異動,以勞動部正式出版資料為準。
教育部彙整公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
依據教育部公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產業之證照,參考連結
  • 法醫師(高考)(法務部)

職能

如果您想從事這個就業途徑的相關職業及工作,以下是所需要具備的職能。您可點選展開各項職能的更細部項目與說明。

執法之任務,即為調查犯罪事實以及確定犯罪嫌疑人。
DNA鑑定科學、犯罪偵查學、犯罪學、刑事鑑識學、資料處理學、犯罪偵查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法、警察倫理學、情報學
  • 配合刑事科學鑑識技術證明犯行及確定犯罪嫌疑人。
  • 釐清刑案發生與破獲之初報、續報、結報等報告時間。
  • 區分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及其偵查責任。
  • 有效運用偵查資源並兼顧被害者權益。
  • 熟悉專案小組之組成、成立時機、權責以及遵守證據監督鏈。
  • 運用刑案紀錄與資料
  • 能運用電腦蒐證及分析犯罪模式,善用資訊科技於執法過程中。
  • 分析維護治安工作需要及特殊治安工作或偵辦重大案件的需要,以進行情報諮詢工作。
  • 分析判斷犯罪模式及作案手法。
  • 分析判斷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工具、動機
  • 分析、研究、判斷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之範圍。
執法之任務,即為依照法令以及標準的作業程序,進行刑案現場的處理和蒐證程序。
刑事訴訟法、移送作業實務、筆錄製作實務、情報學、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鑑識學、刑事證據法則、交通管制、犯罪側繪
  • 受理告訴、告發或自首等案件,不論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均應詳予記錄後即報告直屬長官。
  • 針對受傷者迅速予以救護或送醫。
  • 視情形針對受傷者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 封鎖時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
  • 使用相關器材以達成保全現場為原則。
  • 現場封鎖範圍原則以三道封鎖線為準,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
  • 視實際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
  • 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
  • 對跡證進行保全措施。
  • 進一步訪查被害人、發現人、在場人或其他關係人
  • 針對現場人、物及跡證之現狀、位置及動態變化情形,進行初步記錄。
  • 查明其身材、衣著、年貌、口音特徵、逃離現場之時間、方向與犯罪時所用之兇器或交通工具特徵以及共犯人數。
  • 運用科學技術與方法勘察現場、蒐集證據。
  • 研判犯罪嫌疑人進出路線、犯罪時間、方法、手段、工具、犯行、過程等。
  • 採集各類跡證,並依其特性分別記錄、陰乾、冷藏、包裝、封緘,審慎正確處理,避免污染
  • 掌握時效將各類跡證送請警察局鑑識中心、鑑識課或相關單位鑑驗。
執法之任務,即為擬訂並進行偵查計畫,依法進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之偵查作為。
戶口調查、司法文書、犯罪偵查規範、資訊彙整、警察勤務、犯罪偵查學、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指紋學、彈道學、刑法、刑事訴訟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施行細則
  • 依範例及正確程序正確填寫相關表格呈報。
  • 針對受理民眾報案、消案、提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失蹤人口、越轄辦案、死亡等情事,簡明描述事件的經過。
  • 以圖示說明複雜犯罪組織架構與各犯罪嫌疑人間之關係。
  • 依據犯罪發生時間含發現時間、地點、現場勘察情形擬定偵查方向。
  • 規劃偵查作業,含偵查對象、方向、方式、
  • 步驟、部署進度
  • 依據偵查作業進行分工
  • 依據偵查作業進度進行協調聯繫
  • 運用搜證器材與偵查方法,歸納、分析、研究、判斷尋找破案線索。
  • 依循被害人關係、犯罪行為人關係、財物關係、場所關係,以清查發掘線索。
  • 列出偵查過程中,需密切注意之對象。
  • 利用勘察刑案現場(採取指紋、體液、痕跡等證物)應掌握之要領,確認犯罪嫌疑人。
  • 依據需要進行動態觀察或靜態觀察
  • 視案情需要與環境狀況及跟蹤對象等因素,選擇最有效的跟蹤或監視方法
  • 評估跟蹤使用時機
  • 面對不利情況時,採取適切因應作為。
  • 對象脫蹤時採取適當的處理方式。
  • 查證受詢人身分之個性、習癖、生活環境。
  • 依法定程序送達通知書,並告知其應有權益
  • 研析多次詢問前後所述矛盾之處。
  • 依循實施詢問之原則,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
  • 評估執行拘提之適用情況及採取因應處理流程
  • 熟知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之規定及權限
  • 依據搜索之目的執行搜索應遵守程序。執行搜索、扣押後,製作筆錄記明過程、執行方法、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儘速函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
  • 證物採取送請鑑驗時,遵守刑事鑑識規範、指紋作業規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及爆裂物處理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 追查贓物時先查明贓物之特徵項目。
  • 依據全案移送或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之不同情況填寫移送報告。
  • 遵守移送竊盜、贓物案件、長途解送人犯應注意事項
  • 依據偵查不公開原則慎重處理新聞,以兼顧當事人隱私權與名譽之保障。
執法之任務,即為預防犯罪、處理各類刑案、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害事項之防止。
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網路犯罪法、引渡條例、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公路法、交通指揮學、交通工程學、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鐵路法
  • 處理性侵害案件
  • 預防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
  • 依法處理家庭暴力案件。
  • 執行電腦犯罪案件搜索前置作業
  • 擬訂電腦犯罪案件之搜索計畫
  • 執行電腦搜索、扣押
  • 進行電腦鑑識及電腦犯罪案件訊問
  • 遵循逮捕、拘提、收容或羈押外國人士應遵守相關規定及處理程序。
  • 預防及查察涉外治安案件
  • 蒐集分析外事情報
  • 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出境案件。
  • 維護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外國元首、重要官員、重要外賓、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
  • 執行臨檢、春安工作事項。
  • 規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之相關執行事項。
  • 依據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相關法規,以指揮、處置、通報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
  • 規劃反暴力恐怖攻擊勤務。
  • 規劃機場、港口安檢勤(業)務管制、安全查核程序。
  • 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重大治安狀況。
  • 掌握交通設施安全維護管制之範圍(鐵、公路橋樑隧道、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管理等)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不同交通事故處理。
  • 宣傳、講習道路交通安全
  • 分析交通統計、記錄及通報等資料
  • 依法執行交通安全管制(含取締違反電信相關法令)
執法之意義及任務,即為妥善運用衝突管理、危機處理以及執法技巧,以保障人權並且維持秩序。
公共政策、公共關係、戶口查察、犯罪偵查規範、溝通技巧、警察職權行使法、衝突管理、談判學、管控能力
  • 設立危機談判的需求、期限、與投降的底線。
  • 在危機談判中區分公共安全和個人權利。
  • 在危機情況下收集證據進行刑事起訴的適當技術。
  • 熟悉違法犯罪造成危機情況時的處理步驟。
  • 處理人與人之間的衝突。
  • 辨別憤怒的程度,並指出能減少憤怒的方法。
  • 查明來源和共同應對衝突。
  • 區分被動、積極和自信的行為。
  • 透過肢體語言與他人互動。
  • 察覺麻煩人物的類型。
  • 使用不同的溝通策略來處理麻煩人物。
  • 辨別造成對方敵意增加的因素。
  • 有效管理情緒以正常進行工作。
  • 評估可表示潛在衝突的預測因素。
  • 透過情境模擬角色扮演,以增進衝突管理之技能。
  • 辦理刑案與檢察機關或其他機構必須聯繫時,能善用相關辦法進行聯繫配合。(如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透過新聞媒體、警民座談會、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以宣導有關警政措施促進警民關係。
法院的任務,即為執行法庭所裁定或判決之事務工作
公訴法
法院的任務,即為審判民事、刑事以及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刑法、民法
法院的任務,即為執行及協助其他法令所訂定之職務
行政程序法
矯正感化之任務,即為建立與犯罪(收容)人正確之互動方式,以促進管教工作之成效。
危機應變演練之執行、群眾心理學、心理測驗學、危機諮商、自殺防治、會談技巧、精神醫學、性向測驗、危機處理
  • 進行危機談判及管理,以促進管教人員、收容人和公眾的安全。
  • 預先規劃演練危機處理的步驟,以有效降低損傷。
  • 研判並分析處理各種危機局勢所造成不同的變數以及對個人產生的威脅。
  • 研擬危機管理計劃,包含如何適當和有效的運用技巧以保護個人和公眾的權利。
  • 評估造成衝突和戒護事故相關的爭議點。
  • 比較不同的衝突管理策略的特點。
  • 應用衝突管理策略於實際發生的問題情境。
  • 在與收容人對談時,能以科學證據為基礎。
  • 評估收容人行為表現,以研判自殺傾向的徵兆和症狀。
  • 評估收容人行為表現及是否有藥物濫用、和酗酒等情事。
  • 建立互信的基礎,以緩和緊張局勢並提高配合度。
  • 辨識及避免受刑人意圖操弄職員及其他收容人的行為發生。
  • 熟知本國公民被審問之相關規定與限制
  • 熟知非本國公民被審問之相關規定與限制
  • 將各種情況的反應模組化,以正確使用警械。
  • 將各種情況的反應模組化,以對於如何使用強制力能有一致性了解。
  • 熟知使用警械相關議題的法律知識。
矯正感化之任務,即為確實執行與矯正法令相關的規範,依法確保犯罪(收容)人在機構中獲得平等之對待。
犯罪心理學、刑事法規、矯正法規、群眾心理學、監獄學、行政程序法
  • 熟知執行程序和技巧,落實性侵害防治法
  • 分析身心障礙及溝通障礙之收容人的異常行為,以進行適當的程序處理。
  • 辨識與收容人在不同情況下的互動方式,並提供殘疾人士適當的援助。
  • 負責對身心障礙人士實施特別輔導。
  • 熟知矯正人員專業知識。
  • 執行矯正機關戒護安全及教化處遇的法定程序。
  • 運用專業知識以妥善處置患有精神病收容人之問題。
  • 運用專業知識以妥善處置有毒癮、愛滋等收容人問題。
矯正感化之任務,即為觀察並評估社會環境,以預防潛在之問題與危機。
刑事政策、危機處理、急救訓練、管理策略
  • 應用觀察技巧。
  • 保持對周圍環境(人與事)的敏銳度。
  • 培養洞悉環境的知覺和直覺。
  • 評估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的潛在問題及危險。
矯正感化之任務,即為強化戒護安全並落實教化功能。
授權管理、溝通技巧、社會學、群眾心理學、精神醫學、諮商輔導、監獄學、世界人權宣言之研究、刑事政策、計畫執行與控管能力、犯罪心理學、犯罪學、社會心理學、矯正法規、危機應變演習實施、警械使用時機與規範、社區處遇研究分析、社會工作與矯正實習、假釋、釋放處理程序
  • 能執行完成以團隊為導向的任務。
  • 與團隊成員合作,以有效執行策略。
  • 遵循我國矯正機關相關法規體系,以執行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
  • 執行矯正業務時,應保障受刑人應有人權及權益。
  • 依程序進行相關處置(違禁品處置、安全檢查、緊急應變、移送受刑人等)
  • 評估犯罪原因、動機、學經歷、及身心狀況之調查分類制度
  • 研究國際矯正機構發展趨勢。
  • 運用對於收容人之紀律要求及生活管理程序的專業知識。
  • 熟知保障收容人安全之程序及知識。
  • 面對收容人的突發狀況,熟知使用警械的程序和權責規範。
  • 為矯正機構訂定緊急應變計劃和處理程序。
  • 分析收容人飲食安全衛生處理之關鍵,以確保有效運作的過程。
  • 辨識收容人類型及熟知各種戒護事故處理的要點和注意事項。
  • 熟知假釋、釋放的處理程序。
  • 分析收容人或重新進入社會所造成的影響及因素。
  • 分析社區、一般民眾與矯正機構之關係。
  • 彙整相關的法律概念和法定程序
  • 確立法律平等的概念
  • 確認當事人能提起訴訟的項目
  • 釐清法院和矯正機構之關係
  • 分析收容人與矯正人員個別的權利、義務
  • 研析矯正人員道德和不道德行為標準
  • 熟知矯正人員對於權利以及訴訟作業的相關知識
  • 熟知對於收容人自殺事件時應擔負何種相
  • 關法律責任之知識
矯正感化之任務,即為評估犯罪(收容)人之身心狀況、家庭、就學、就業、交友等復原能力,以適應社會生活。
志工實習、社會工作與矯正實習

以下資料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分類資訊查詢系統以及人力銀行等相關資料,其中:

  • 屬新興、職缺數多或具成長潛力之職業(資料來源:美國O*NET職業資訊網前景樂觀職業)
  • 勞動部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之職業(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經濟部邀集企業共同依據產業職能基準之能力規格,規劃專業技術與能力程度之檢定與測驗機制,並推動優先面試/聘用獲證者,提供企業另一客觀選才及評核人才能力之工具(資料來源: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職業內容描述:在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從事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判決書或裁定書等之人員。大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亦歸入本類。主要工作為:(1)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及刑事案件之審判。(2)非訟事件之裁定。(3)民事強制執行、破產或財務執行事件之處理。(4)軍事法庭案件之審判。
職業內容描述:法官助理為各法院聘用人員,由各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職業內容描述:法警分為法院法警與檢察署法警,「法院法警」之工作內容主要為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檢察署法警」工作性質則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職業內容描述:依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書記官掌理紀錄、編案、文牘、統計及其他事務,包括承推事之命,推動整個司法庶務;案件偵查之終結、審判速率之順暢否、刑事確定判決之執行、民事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各款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等等。
職業內容描述:主要的工作內容為: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送達文書給當事人、代理人;若係民事執行處的執達員,則尚須繕打執行命令、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受法官、書記官指揮進行強執程序。
職業內容描述:襄助檢察官行使職權,為檢察官偵辦業務繁忙,或檢察官所辦案件複雜,可儘速於偵察時輔助檢察官的專業人員。
職業內容描述:從事偵查及執行追訴犯罪之人員。主要工作為:(1)實施偵查。(2)提起公訴、實行公訴。(3)協助自訴、擔當自訴。(4)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職業內容描述:公設辯護人工作內容為:1.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積極、忠實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2.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探求事實真象,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處所蒐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3.於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應到庭陳述意見,並行使詰問權,如發現有利於被告之事證,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4.應善盡職責,撰寫辯護書狀。
職業內容描述: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職業內容描述:使用逐字記錄方式以取得、儲存、搜索和轉錄審前和審判的程序或其他資訊。此職業包含使用電腦速記字幕設備來為聽障觀眾提供現場字幕或預錄廣播字幕的製作者。
職業內容描述:指導驗屍、病理和毒理學分析,參與合法管轄區內發生的死亡相關調查,以確定死亡原因或確定是否為意外、暴力或無法解釋的死亡責任。